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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执行难】凤城法院:巧用微信聊天解决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23-06-08 15:55:49 打印 字号: | |

微信作为一种普遍的通讯工具,既有私密性,又具有日常性,在交流中容易让人接受,在解决案件难题上也能大显身手。近日,凤城市人民法院通过添加微信聊天的方式成功执行了两起案件,让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一:


2018年8月,何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与郑某发生刮撞,造成了郑某重伤致残。经法院判决,何某应赔偿379539.70元。因被执行人何某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郑某向本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经查,何某系双耳接近失聪的残障人士,劳动能力受限,无稳定经济来源,自身生活困难,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卡存款账户合计仅有几百块钱,无房产,无车辆等其他财产。而人身损害侵权,有别于借贷等其他纠纷,申请执行人郑某的后续康复和生活对本案案款依赖程度较重。据此,本案承办人判定此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


在充分掌握本案情况以后,承办法官对何某进行约谈,因其双耳失聪,不会手语,承办法官全程采取面对面微信打字方式进行沟通。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赔偿能力,承办人采取释法、明理的方式对其进行劝说,先普及了法律知识,讲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又向其讲述郑某被撞后的伤情,让其换位思考,动之以情。通过几个小时沟通,何某表示愿意当面向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致歉,但因其身体缺陷,经济收入能力低下,只能分期偿还,希望对方能够体谅。


在法院干警见证下,何某主动向郑某鞠躬致歉,将首次赔偿款交付,并一再表示会尽最大能力进行赔偿,最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




案件二:
2017年8月12日,汪某某经介绍到甄某承包的钢厂从事焊工工作,同年汪某某在焊割工字钢时不慎造成腿部骨折。2022年7月21日,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汪某某将被告甄某诉至凤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甄某赔偿汪某某8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甄某没有按时履行赔偿,于是汪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按照程序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甄某仍不履行。承办法官想通过打电话沟通的方式做甄某的思想工作,但甄某态度强硬,拒绝接听电话,案件执行工作进入困局。
承办法官在一次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偶然想到是不是可以用微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呢?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到甄某的家人,希望他们向甄某传达办案人员想要通过微信沟通来解决案件的意愿,甄某同意添加。在添加微信后,承办法官先是通过文字告知了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甄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后,又通过语音劝说其换位思考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急需治疗费的困境。最终,被执行人一次性自动履行判决赔偿款和执行费8075元,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款项打入法院一案一账户中,此案就此执结。
近年来,凤城法院大力发展智慧法院建设,借助科技手段进行“互联网+”的创新实践,为当事人提供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网络庭审等多项便利的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司法人文关怀,让审判执行工作有质量,更有温度。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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