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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振安法院公布失信名单
  发布时间:2023-06-27 14:23:0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近日,振安区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曝光失信案例

01

刘某理与由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明因欠刘某理借款16000元被刘某理起诉至法院,经振安区法院审理判决后,一直未偿还。刘某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某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依法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2

李某与宋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某楠因欠李某借款6000元被李某起诉至法院,在振安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宋某楠仅偿还2000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宋某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依法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3

孔某朋与王某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某臣因欠孔某朋房屋租金9100元被孔某朋起诉至法院,在振安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臣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孔某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臣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依法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4

李某军与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金某因欠李某军劳务费6 000元被李某军起诉至法院,在振安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金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李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金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依法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切勿失信!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受到限制;购买不动产、车辆将受到限制;旅游、度假、住星级以上酒店将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招投标;金融机构将禁止贷款融资;如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甚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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