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收到一份特殊的解除冻结申请书,被执行人李某因罹患脑梗、周围神经病、脊柱血管瘤等多种严重疾病,已瘫痪在床,急需手术治疗,法院执行过程中为其保留的基本生活费不足以支付高昂的治疗及康复费用。在对被执行人患病情况进行核查后,及时将该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保障了被执行人及时就医。此次执行过程契合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原来,在2013年11月,申请执行人王某、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协议,将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转让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依约支付对应价款,申请执行人遂依据双方协议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8万余元及违约金等费用。裁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退休金账户,并为其保留每个月8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李某在申请书中说,自2023年1月在家中跌倒后,其一直在住院治疗,目前800元的生活费无法维持治疗和康复费用,其独生女远在外地,而且也患有恶性肿瘤,无法对其照顾,目前已拖欠护工工资近万元。
收到李某的申请书,承办法官立即到其治疗的丹东市人民医院进行走访调查,在查明李某所述属实后,第一时间召集合议庭两位法官进行评议,根据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解除了涉案养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保证了李某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裁定书中明确载明被执行人李某在治愈康复后应主动向法院报告,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异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面对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与被执行人重病急需救治费用的两难,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化解难题,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更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