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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振安法院审结振安区首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07-10 14:39:17 打印 字号: | |

7月3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坚决维护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在未核实销售的“韩国减肥药”的产品配方及安全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销售该减肥产品,经鉴定该减肥产品中检出麻黄碱,麻黄碱系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举证、质证及辩论,其中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且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的审结强有力的震慑了辖区内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净化了市场环境,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在此提醒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治意识,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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