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7日制定并印发《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
二、申请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息或材料的;
(二)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四)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六)有部分履行行为或明确的履行计划。
三、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
(三)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三)以其他主动作为的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
五、信用修复后的监管:
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实行定期审查机制,发现被执行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对其及时恢复信用惩戒措施,并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适用范围:
适用于丹东地区两级法院。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