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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丹东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1 10:57:07 打印 字号: | |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

丹东法院始终注重加强审判职能融合协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丹东中院党组响应市委号召,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立足法院职能本位,集中专业化审判优势保障丹东地区高质量发展,丹东中院作为辽宁地区最早一批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的中级法院,为守护丹东生态资源"天生丽质"、辽东地区"绿肺""水塔"建设筑牢司法屏障。在此背景下,丹东法院近年来诞生了多个"首例"和典型案例,此次入选的《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就是其中一例代表。

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裁判结果】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

本案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该镇地处长白山余脉、鸭绿江畔,依法保护当地林地资源,对于维持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量超过300亩,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好

环资案件后半篇文章

今年的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8月14日入选的此则案例对丹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丹东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聚焦绿色发展,激发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理机制优势,先后与吉林三家法院正式启动鸭绿江流域跨域司法协作,与市检察院协同建立"鸭绿江口湿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发出环境资源类案件首份"从业禁止令"。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民族发展,关系民生福祉,审判不是目的,确保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能够及时修复与弥补才是最终意义所在。

所以丹东中院积极创新司法理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补偿金等环境修复方式,努力做好环境资源案件判决执行的后半篇文章。

2021年,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在审理许某等五名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因被告采用非法电鱼的手段严重破坏了河流内生态,人民法院不仅判处其二人刑罚,还从修复环境效能出发,以"增殖放流"这一创新形式积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判决许某等被告向宽甸县鸭绿江流域浑江水域内投放鲫鱼、柳根鱼等鱼苗万余尾。该案也是辽宁省首例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河流生态、弥补渔业资源损失案件。

聚焦环资审判专业化

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

除了已在实质化运行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丹东法院还着力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并推动审判业务和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向专业化发展。

在审判队伍方面,丹东中院专门整合审判资源力量,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队伍,队伍中的员额法官实现了独立承办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模式。

在审判业务方面,丹东中院通过举办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和专题研讨等方式加强条线指导,2020年发布《丹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丹东中院为切实保证环境资源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现已实现环资案件质效指标跨部类横向测评。

在公益诉讼审判程序方面,重视与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的沟通与协作,并制作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程序规范,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源,也是民生之本,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人民福祉所系。今后,丹东法院将持续发挥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的机制优势,用高质量的生态司法服务助力鸭绿江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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