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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发布!丹东法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6 10:20:38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丹东法院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为食品安全领域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次发布的案例均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告人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进一步完善了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了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01

王某、汤某明等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注射了兽用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从事生猪批发期间,为使其出售的猪肉颜色鲜艳,锁水保重,指使被告人汤某明在网上以及某兽药代理商处多次购买兽用处方药"盐酸肾上腺素"共计10000余支。王某指使被告人汤某明、刘某胜、宋某玉收购生猪时,先后为4000余头生猪注射了兽用盐酸肾上腺素,以达到猪肉锁水保鲜的作用。后注射了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被送到肉联厂经过屠宰之后分别出售给多名猪肉商贩,商贩再向市民销售。

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丹东市振兴区壮大养殖场扣押注射液922支。经鉴定,注射液中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经查,被告人王某共销售给多名商贩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的猪肉共计509780斤,价值共计人民币9669160元。

审理过程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汤某明等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汤某明、刘某胜、宋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汤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胜、宋某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评估上述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汤某明、刘某胜、宋某玉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汤某明的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明、刘某胜、宋某玉等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汤某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66916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汤某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猪肉是百姓餐桌上重要的食品之一。此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猪屠宰前给生猪注水的违法犯罪频发。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在注水的同时为了增强注水效果还同时给生猪打药,以实现猪肉颜色鲜艳,锁水保重。

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更新换代药物配方,目前常见多发的是使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许使用的兽药。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会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等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汤某明、刘某胜、宋某玉为收购的生猪注射兽用盐酸肾上腺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对四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汤某明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金,通过释法说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02

于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简要案情

2021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于某通过网络购进减肥胶囊后,在未核实产品配方及安全性、且有顾客提供检测报告明确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违法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向多人销售。2022年3月至7月,于某将减肥胶囊分别出售给刘某等七人,所获赃款共计16715元。

2021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于某处购进减肥胶囊后,在明知减肥胶囊中含有违法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向他人销售。2022年6月6日至7月13日,刘某将减肥胶囊出售给他人,所获赃款共计2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于某剩余的减肥胶囊172粒。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和山东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减肥胶囊中均检验出西布曲明成分。

另查明,2022年3月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于某直接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含有违法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所获赃款合计为15515元。2022年6月6日至7月13日,被告人刘某直接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含有违法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所获赃款合计为2700元。

被告人于某、刘某均同意从公安机关扣押款中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及赔偿金。

审理过程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于某、刘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二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严格落实了关于"处罚到人"要求和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的工作部署,除对二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外,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二被告人支付十倍赔偿金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二被告人进行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止性处罚。(供稿:刑二庭  赵思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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