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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法庭+调解”=当庭给付14万
  发布时间:2023-12-13 09:25:00 打印 字号: | |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是当前人民法庭建设的重点工作。近日,振安区人民法院五龙背人民法庭通过“法庭+调解”解纷新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给付142000元的款项,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起因

原告郭某为黑龙江省人,被告吴某为五龙背村村民。2007年,原告郭某购买了被告吴某所有的坐落于五龙背村的房屋,后因郭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完成涉案房屋、土地及山林的过户,遂郭某希望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同时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吴某赔偿树木、围墙、鸡舍、孵化室、房屋修缮的相关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

化解矛盾

五龙背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黄庚宇为厘清案件焦点,在案件进入庭审前先行带领法庭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讼争标的一一记录在案。考虑到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居住在外省,为避免其来回奔波,也为了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黄法官决定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

在调解准备阶段,黄法官先征求了原告代理人对于本案调解的意见,同时从法律层面与原告方讲明讼争标的、款项、法律风险及司法诉讼、鉴定成本;又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向其解释合同的效力性及采取调解的缘由,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黄法官发现双方始终对返还款项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异议,于是转用“唠家常”的方式来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黄法官先从被告入手,通过谈心来不断拉近双方期望的标的额。又对原告进行安慰和劝解,希望其理解被告的难处。在和双方当事人“唠家常”时,黄法官更是细心地捕捉到被告方代理人同样为黑龙江人,于是顺理成章为“老乡”牵线搭桥,再次引导双方代理人互相沟通理解。

最终,经过长达近三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向被告返还了涉案房屋、土地、山林及一应附属设施等,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了142000元的款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均对法庭工作给予高度赞扬。前不久,被告吴某更是特意来到五龙背法庭送上了“司法调解 创建和谐”的锦旗。

下一步,五龙背法庭将持续延伸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发挥“法庭+调解”前端优势,力求出实招、做实事、见实效,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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