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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如我在诉”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4-02-21 15:08:28 打印 字号: | |

振安区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秉承着“为民务实、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切实做到感民之所急、知民之所忧、解民之所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诉讼服务新常态

近日,振安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出“办事不找关系指南—立案篇”,装订成册并摆放在诉讼服务大厅,引导更多企业和群众通过指南获得服务,助推“三个不用找关系”成为诉讼服务的新常态。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里详细列出了诉讼服务事项清单,对群众所需诉讼服务事项展开分类,注明不同事项的所需材料及办理路径。同时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清单里提供在线办理平台的二维码与操作流程,深度构建“线下+线上”一站式诉讼服务,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办好事、好办事,将“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理念叫响,让“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称号实至名归。


踏雪送达解民忧

“没想到这么冷的天,路上都是冰雪,法官能把过户裁定书送到我家里,我买了近三十年的房子终于能过户了!”前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收到郭法官当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后,高兴地说。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刘某将其位于丹东市某村的房屋卖给黄某,黄某与刘某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几年后,黄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张某,张某在该房屋中居住,但一直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也无法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故张某诉至振安区法院,要求刘某、黄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刘某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张某经过近9个月的诉讼,终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郭丹按程序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便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某名下,并通知张某第二天来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谁知,当天下午就飘起了雪,张某因居住在农村,交通不便,未能按时到院领取。郭法官深知这份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来说是一件“大心事”,而且张某已年近八十,雪天出行有一定的危险,为了让老人能过个好年,郭法官决定带好裁定踏雪前往张某家送达,便有了开头暖心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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