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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王寿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5 09:07:40 打印 字号: | |

关于对罪犯王寿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罪犯王寿海,满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寿海患有严重疾病,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六的规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时间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向本院刑一庭反映。受理电话:0415-627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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