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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网络开设赌场?重拳打击!

  发布时间:2024-04-11 16:38:09 打印 字号: | |

现实中违法开设赌场会判刑,那在网络上开设赌博平台就没事了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有侥幸心理,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最终也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今天就用一起典型案例来以案释法,引以为戒。


01典型案例

近日,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储某某等18人涉嫌开设赌场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公开宣判。


02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下旬,被告人周某通过“ANTMessenger”通讯软件与昵称为“小妞”的人取得联系,“小妞”告知周某准备开设“天明”网络赌博平台,需要召集客服人员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周某遂召集储某某、白某某、彭某一同前往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并依照“小妞”的指令与被告人包某某取得联系。周某等4人在屏南工作室内学习具体客服业务,同时,帮助“天明”赌博平台技术人员对该软件进行测试。2022年9月10日,“天明”赌博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周某、白某某、彭某开始为“天明”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2022年12月下旬至3月间,被告人包某1、包某2、胡某1、陈某1加入工作室做客服工作,并给"天明”赌博平台提供更多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储某1联系到袁某1、储某2、宁某等人,先后将其银行卡绑定至"天明”赌博平台接收赌资,并由袁某、李某1、李某2、蔡某接收客服人员上下分指令完成转账操作。2023年3月27日,“小妞”联系被告人陈某1,由陈某1租赁广东省某房屋为“天明”赌博平台组建工作室,并先后召集被告人蔡某等人加入工作室从事客服工作,向陈某2等人发出上下分指令完成转账操作。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加入工作室,负责教授客服人员如何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储某某、包某某等18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某、储某某、包某某等13人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相应刑罚。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将持续打击互联网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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